报告文章

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信用状况持续改善

惠誉博华 / 金融机构 / 中国 / Thu, 2022年04月14日

金融稳定法公开征求意见,有利于中国金融体系稳健发展


2022年4月6日,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涵盖了总则、风险防范、化解、处置以及司法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于监管主体、责任、处置工具以及处置流程等事项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详见附录)。
惠誉博华认为,金融稳定法的推出使得未来针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处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使金融风险事件的应对更加及时、执行更加高效,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保持中国金融体系稳健发展。同时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更加明确的责任主体、损失承担顺序以及支持措施,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信用状况的持续改善。


金融稳定法的有效实施将逐步推动中国金融机构个体信用状况的提升


本次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通过立法的形式,强调维护金融稳定和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凸显出金融稳定极高的重要性和政府坚决规范金融市场的决心。同时,法律法规的持续完善进一步证明金融强监管态势将成为常态,而非特殊情况下的短期措施。
“经营环境”(针对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以及“行业状况和经营环境”(针对保险公司)是惠誉博华评估特定金融机构个体信用状况时最重要的关键评级驱动因素之一,其评估结果能够直接影响其他个体信用因素的评分。监管和法律框架是评估“经营环境”的一项重要考量项目,惠誉博华认为透明、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条例,较强的监管执行效力以及明确的债权人权利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评分。本次金融稳定法的推出,能够逐步推动中国金融机构经营环境的改善,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法案的效果对金融机构经营环境改善是长期且持续的,而非一蹴而就的,因此金融稳定法的执行不代表将立即上调中国金融机构经营环境评分。
另一方面,本次草案特别强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更加明确股东和实控人的监管以及风险处置时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相关法律条款能够从根本上对股东、实控人和管理层行为产生实质的约束和威慑,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治理的逐步改善也有利于金融机构业务状况或公司概况的评分,利好金融机构个体信用状况。
此外,草案规定“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穷尽手段自救、切实清收挽损,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吸收损失”,凸显金融机构在处置阶段自身信用状况的重要性。因此,惠誉博华也将坚持同时披露最终长期主体评级以及反映受评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个体实力评级或生存力评级。

 

政府支持的能力和意愿更加明确


惠誉博华对于政府支持评级的评估主要基于政府支持能力和意愿两个方面。
支持能力方面,金融稳定法对于处置资金来源做出相关规定,首次明确指出:1)若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2)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3)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惠誉博华认为,明确的资金来源,加大了政府支持的财务灵活性,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和积累亦将逐步提升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能力。此外,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极端情况下的流动性支持亦是政府强力外部支持的体现。综上,惠誉博华认为金融稳定法的实施有利于政府对于金融机构支持的能力。
支持意愿方面,尽管金融机构的处置计划将在金融稳定法的推动下持续完善,但目前相关处置计划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惠誉博华仍然认为政府支持是对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外部支持的重要考量。系统重要性是惠誉博华评估政府支持意愿最重要的因素,本次草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侧面反映出对于最有可能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机构,极端情况下政府更有可能通过央行给予最强力的支持。因此对于特定金融机构在全国和地方范围内的系统重要性,仍将是惠誉博华评估政府支持意愿的关键因素。
此外,金融稳定法首次对风险处置时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及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2)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所监管行业、机构和市场的风险;3)财政部门依法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金融风险处置提供支持。对于地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非持牌金融企业,惠誉博华主要参考地方政府支持;地方性持牌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主要评估中央及地方政府协同支持;而对于全国性金融机构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央政府的支持意愿是最核心的评估因素。
整体看,金融稳定法昭示中国政府对于金融体系稳定的极度关切,反映出中国政府一贯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极强的支持意愿,明确的资金来源也提高了政府支持财务的灵活性,有利于提升政府支持金融机构能力。


处置资金首要来源及股权债权减记顺位更加明确


金融稳定法明确了处置资金的来源及顺序。处置资金的首要来源为被处置金融机构内部,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根据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其次,由市场化资金对被处置金融机构进行并购重组。若被处置金融机构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将对其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等措施,并按股权、次级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实施减记。
惠誉博华对于金融机构各类债务工具的评级调整与金融稳定法明确的股权债权减记顺位一致。惠誉博华认为,金融机构的各类债务工具具有各自的职能和特点,能够获得的政府支持不尽相同,因此风险状况也具有较大差异。例如,右图展示了惠誉博华对于商业银行不同债务工具的评级调整方法,以反映商业银行各类债务工具的细分风险。

相关报告


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全额减记影响解析及惠誉博华对商业银行债务工具评级的调整办法
惠誉博华新版银行评级标准解读及中国商业银行信用质量测试结果分布
惠誉博华银行评级标准
惠誉博华非银行金融机构评级标准
惠誉博华保险行业评级标准

 

分析师

彭立 FRM
+86 (10) 5663 3823
li.peng@fitchbohua.com

张帆 FRM
+86 (10) 5663 3827
frank.zhang@fitchbohua.com
 

免责声明


本报告基于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誉博华”)认为可信的公开信息资料编制,但惠誉博华不对该等信息或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作任何保证。本报告所载的意见、评估或预测仅反映惠誉博华于本报告发布日的判断和观点,在不同时期,惠誉博华可能发布与本报告观点或预测不一致的报告。
本报告中的信息、意见、评估或预测仅供参考,本报告不构成对任何个人或机构推荐购买、持有或出售任何资产的投资建议;本报告不对市场价格的合理性、任何投资、贷款或证券的适当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会计和/或监管方面的合规性或适当性)或任何投资、贷款或证券相关款项的免税性质或可征税性作出评论。个人或机构不应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因素。对依据或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惠誉博华及相关分析师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告版权仅为惠誉博华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翻版、复制、发表、引用等任何形式侵犯惠誉博华版权。如征得惠誉博华同意进行引用、刊发的,需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并注明出处为“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惠誉博华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惠誉博华对本免责声明条款具有修改和最终解释权。

下载报告

下载报告
 

谢谢。 您的下载链接将很快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您。

请留下您的个人基本信息,阅读惠誉博华所有的研究报告。

 

感谢您。我们已将报告的链接发送至您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