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以下简称“《问答三》”)明确指出,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不含住房租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这也是对此前发布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中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范围的进一步明确。
惠誉博华认为此次的《问答三》是之前文件在市场操作层面的细化,即在明确基础设施类资产白名单后,对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细分领域进行了详尽的指导,体现出监管机构对于风险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完善。2018 年末,证监会批准了两家信托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推进了证券化资产与资产管理人更好地实现破产隔离。叠加此次对几类未来经营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的限制,监管机构引导市场注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实质的意图更为明确,这有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016 年之前,以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代表的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市场的占比超过30%,整体占比较高。近几年以来,其发行的绝对规模及相对占比都呈现明显下降态势,2018 年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共计发行275.54 亿,仅占全市场发行规模的2.92%。这一方面由于此类资产与债权类资产不同,单一发行主体短期内难以重复发行;另一方面可能反映了市场投资者对此类产品的认可程度较低。2015 年以来,交易所资产证券化市场各产品的发行情况参见下图。
与债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相比,以未来经营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水平与原始权益人持续运营能力及主体信用水平直接相关。此次负面清单所涉及基础资产的运营主体,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充分、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主体资质水平差异较大,较高的持续运营不确定性可能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可预测性、持续性及稳定性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仍需指出的是,对于不以此次《问答三》排除范围内的基础资产作为现金流来源的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部分证券信用质量与原始权益人自身运营、财务等风险的隔离程度仍可能有较高程度关联,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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