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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誉博华 / 金融机构 / 中国 / Wed, 2023年03月29日

国情与国际标准并重,稳健与优化配置兼顾

中国新版资本管理办法修订以《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为蓝本,并充分考虑了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构建了分档管理的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旨在引导银行资金有效投向实体经济,减少在金融体系内的空转。

本文重点解读本次资本管理办法中标准法下第一档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权重的修订内容。通过对比巴塞尔III最终方案和旧版资本管理办法,惠誉博华认为,新规整体使得对公和零售资产产生了较为明显的资本节约效应,而房地产开发贷和金融债风险权重设置更为严格;“简单、透明、可比”规则(STC)在提升透明度的同时,也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提供了一定的资本优势;通过三种权重计量方式要求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穿透化管理,对风险防控亦有益处。

我们选取了37家上市银行作为测试样本,以2021年末数据为基础,对主要资产的比重及风险权重变化进行了假设,样本银行调整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算数平均值上升0.23个百分点,风险加权资产下降约2.8%。《资本新规》下,样本银行资本水平保持稳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总结反思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于2010年正式公布巴塞尔Ⅲ初步框架,并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简称“《新巴Ⅲ》”),正式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标杆。《新巴Ⅲ》在原有监管框架下重点对如下两个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通过调整风险加权资产权重实现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增设资本底线以增强不同银行风险计量的可比性。《新巴Ⅲ》原定于2022年1月1日在各成员国实施并于 2027年达标,后受新冠疫情影响推迟一年至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在深化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中强调健全符合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2012年6月银监会参考巴塞尔协议Ⅱ和Ⅲ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现行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打磨的十年间,国内经济形势日异月殊,随着《新巴Ⅲ》的落地,银保监联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资本新规》”),预计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资本新规》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构建银行分档管理的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旨在增强计量的敏感性,提高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逻辑一致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并加以完善,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政策的落地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和业务经营产生深远影响。

《资本新规》主要修订内容

建立商业银行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同时强调同质同类可比

《资本新规》按照规模差异将银行划分为三档,分别适用不同的资本监管规则和信息披露标准。第一档银行为并表口径调整表内外资产 5,000亿元以上或境外债权债务 300亿元以上且占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的银行,对应最为精细的银行风险资产权重分类,该档银行对标《新巴Ⅲ》的资本监管规则。根据2021年末合并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测算,归入第一档的商业银行约60家,合计资产规模近250万亿元,约占同期商业银行总资产的87%,涵盖了大部分上市银行。在披露方面,对于第一档银行匹配最为严格监管标准,要求披露70张全套报表并明确披露的细节标准。

第二档银行的认定标准为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银行条件;或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第二档匹配相对简化的监管标准,要求披露8 张报表。

第三档银行为表内外资产 100亿元以下且境外债权债务为 0的银行。第三档银行仅要求披露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构成2 张报表。

惠誉博华认为,资本新规对于不同类型银行实施的分档监管规则,既保障了资本透明度,又提升了监管效率。目前来看,第一档银行在规模上行业覆盖度很高,相应的披露水平高于现阶段要求,减少了银行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强化市场约束、改善市场纪律,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有利于未来中国商业银行业清晰的资本管理和稳健的业务运营。

标准法下,风险权重设计上鼓励实体经济投放,减少长期同业资产配置 

本次《资本新规》以《新巴Ⅲ》为蓝本,在风险权重设计上更加细致,下调投资级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以及部分零售贷款的风险权重,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实体经济信贷投放,而同时调高了银行风险暴露(长期)的风险权重,避免过多的银行间同业互持。此外,对比来看,《资本新规》在绝大多数风险暴露项目的权重设置严格于《新巴Ⅲ》。本章节内容主要聚焦第一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风险权重对比,主要调整项目列示如下:

1.对公贷款:投资级公司、中小企业风险权重调降,房地产开发贷调升

(1)对一般企业贷款,《资本新规》接轨《新巴Ⅲ》划分为投资级与非投资级1,其中投资级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75%(《新巴Ⅲ》65%)。对中小企业贷款,《新巴Ⅲ》与《资本新规》均将风险权重从 100 %下降至 85%。本次风险权重的调整响应鼓励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体现监管对于信用资质较好大型企业及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鼓励态度。

(2)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资本新规》在审慎要求规定上不同于《新巴Ⅲ》,《新巴Ⅲ》对于房地产风险暴露(包括居住用、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以及土地开发建设风险暴露)采用了统一的审慎贷款审批标准,包括房地产已完工、法律上可执行、对房地产抵押权要求、借款人偿还能力、审慎房地产估值和文档归集要求六个方面,而《资本新规》从我国实际出发,重点围绕项目资本金比例和本金偿还比例设定了严格的量化要求,对于不符合审慎标准2的房地产开发贷风险权重由 100 %上调至 150%,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开发贷大多不满足审慎标准,适用于150%风险权重。尽管审慎标准不同,但《资本新规》依然遵循了《新巴Ⅲ》对于房地产开发贷增加资本约束的监管方向,惠誉博华认为,未来资本成本的提升短期内将约束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投放,但同时可能伴随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和本金偿还比例两方面向审慎标准靠拢,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节约,同时有利于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控制。

(3)对于项目贷款,《资本新规》与《新巴Ⅲ》按照项目进度划分为运营前及运营阶段,对于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贷款均将风险权重从 100 %调升至 130%,《新巴Ⅲ》在运营阶段项目贷款中区分出优质项目并给予20%风险权重折扣。

2.零售贷款:个人按揭贷款及优质信用卡贷款风险权重整体调降

(1)对于信用卡贷款,《资本新规》与《新巴Ⅲ》保持一致,将信用卡贷款划分为合格交易者与非合格交易者3,合格交易者的风险权重由75%下降至45%,非合格交易者仍保持75%。该项风险权重的下调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零售转型的动力。

(2)对于个人消费及经营贷款,《新规》与《新巴Ⅲ》均引入“监管零售”概念,即对于额度较小、分散性高的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权重折扣,将不符合零售监管要求4的贷款风险权重从《现行办法》75%调升至100%,引导银行审慎投放规模较大的小微经营贷款。

(3)对个人及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新巴Ⅲ》与《资本新规》均要求首先判断还款来源是否对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构成实质性依赖,基于LTV比例确定各个档位风险资产权重。以还款不依赖房地产现金流的个人按揭贷款为例,我国房地产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通常在30%以上,即LTV小于70%,《资本新规》下对应风险权重40%~45%,相较现行办法风险资产权重调降5%~10%,对个人按揭房贷占比较多的银行起到一定资本节约的效应。

3. 同业业务:银行同业资产权重上调幅度较大,投资级非银同业资产权重调降

(1)对于银行同业债权,《资本新规》以上调为主。我国《现行办法》仅根据期限将同业债权分为3M以内/3M以上并分别给予20%/25%风险权重,《新巴Ⅲ》在外部信用风险评估法(ECRA)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下均根据银行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在20%~150%内计量风险权重,在考虑持有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出银行之间信用风险差异。《资本新规》对标《新巴Ⅲ》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将商业银行分为A+/A/B/C/四档,对应不同风险权重,3M以上风险权重调升到30%~75%不等,弱资质C档银行长短期风险权重均抬升至150%。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集中在A档,适用风险权重40%,3M以上较现行办法调升5%~15%。该项权重调整将影响商业银行对3M以上同业存单和金融债的配置策略。

(2)对于非银金融机构债权,《新巴Ⅲ》采取了两种处理方式,对于受到与银行同等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督检查要求(包括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的非银金融机构,其风险暴露可按银行风险暴露处理;若监管标准不一致,则按照公司风险暴露处理。而《资本新规》直接参照公司风险暴露细分出投资级与非投资级,对于投资级非银机构视同投资级企业贷款给予折扣,由《现行办法》风险权重100%调降至75%(《新巴Ⅲ》65%)。

惠誉博华认为,同业业务风险权重的调整思路清晰明确,映射出我国当前金融同业风险特征及监管导向。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资质分化显著,地方性中小银行资产质量不实、内部治理失调等乱象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中逐渐显现,银行同业资产风险权重的调升有利于约束银行同业资产风险扩散。而本次投资级非银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下调或使金融同业业务向非银金融机构倾斜,考虑到当前波动的外部市场环境,大型且稳健的非银金融机构将更多受益。 

4. 金融资产投资:标准化债券风险权重升降不一,资产管理产品倡导底层穿透

(1)地方政府债,《资本新规》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风险权重由20%下调至10%,《新巴Ⅲ》按照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通常可以应用20%的风险权重,但亦可自由裁量至0%。

(2)二级资本债/TLAC债务工具,《新巴Ⅲ》和《资本新规》对于上述两种债券在资本计量上未加以区分,均按照次级债务工具由100%调升至150%。

(3)金融债以及企业信用债分别参照《资本新规》关于银行风险暴露、非银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的指引进行计量,大部分银行金融债适用40%风险权重,投资级企业信用债和非银债权重下调至75%。

金融投资的风险权重调整主要影响银行自营的配置结构。二级资本债的权重调升幅度较大,当前持有者结构中商业银行占比约三成,以互持为主,未来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势必控制并减少二级资本债的配置,预计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将进一步参与二级资本债的投资。

(4)资产管理产品,《新巴Ⅲ》采用LTA法、MBA法和FBA法5三种方式判定权重,对应《资本新规》的穿透法、授权基础法、不可穿透适用的1250%风险权重。本次调整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权重计量依据,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穿透化管理,对资本节约和风险防控均有益处。

(5)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新规》援引巴塞尔委员会最新修订的证券化计量规则,可采用“ 简单、透明、可比”规则(Simple, Transparent and Comparable,简称“ STC”标准)计量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权重,对于符合STC标准的,优先档次的风险权重下限降至10%。《资本新规》规定的外部评级法具有更普遍的实践意义,在风险权重计量的颗粒度上也有明显的提升。STC标准对基础资产和信息披露要求严苛,商业银行投资符合标准的优先级将享受资本节约,但对于商业银行发行后自持的情况,资本节约效果不显著。

5. 新增已违约风险暴露

《现行办法》未明确违约资产的风险权重,《资本新规》和《新巴Ⅲ》首次对于已违约资产风险权重进行细化。具体包括如下:

(1)已违约住房抵押贷款:若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贷款抵押房地产所产生现金流,则采用100%风险权重。

(2)其他已违约资产:减值准备不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 20%,风险权重为 100%;减值准备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 20%,风险权重上升为 150%。就贷款而言,按照我国现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绝大多数不良贷款的减值计提均在20%以上(次级类贷款可在计提比例25%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故应用权重多在100%的水平。

6. 表外资产(采用信用转换系数CCF):国内信用证系数调升,贷款承诺整体调降

(1)国内信用证,《现行办法》及《新巴Ⅲ》转换系数均为20%,《资本新规》将国内信用证信用转换系数提高到100%,尽管该类业务体量较小影响有限,但从侧面体现了目前国内信用证业务趋近于信贷业务,承担了较多的信用风险。

(2)贷款承诺,《资本新规》与《新巴Ⅲ》保持一致,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由0%调升至10%,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中1年内由20%调升至40%,1年以上由50%调降至40%,目前我国上市银行以1年期以上不可撤销贷款承诺为主,整体有所调降。

惠誉博华认为,本次《资本新规》的修订延续了“以风险为本”的国际监管理念,紧密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通过细化资本成本,引导商业银行资金缩减不必要的传导链条,专注服务国民实体经济,对提升我国银行业体系的稳健性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未来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亦将发生变化。大型优质工商企业具备了额外的资本节约优势,将进一步成为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稀缺资源;信用卡风险权重的下降亦助推商业银行的零售转型;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关注度未来有望提升;同业的投资方向将进一步向短期和头部机构集中。此外,我们认为国有大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本次调整中将更多获益。

内评法调整对国内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影响有限

为增强银行间资本水平的可比性,减少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新巴Ⅲ》中明确限制银行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设立永久资本底线,即风险加权资产≥标准法计量的72.5%,设5年过渡期并于2028年1月完成过渡。《资本新规》将使用内评法的银行的资本底线要求由现行的80%亦下调至72.5%。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受益于严格的资本管理,并不会受到该资本底线的不利影响,而部分过度使用内评法的欧洲大型商业银行或因该资本底线面临持续资本补充和资产结构调整的压力。

此外,《资本新规》参考《新巴Ⅲ》,对内评法进行了少量修订,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影响有限。例如,公司、零售和金融机构的违约概率下限均由原来的0.03%提升至0.05%,从现有数据观察,国内商业银行处于违约概率在0.05%的风险敞口小,因此该调整仅导致微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增加。

《资本新规》下,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平稳

我们选取了37家使用标准法的国内上市商业银行(包括1家国有银行、9家股份制银行、23家城商行和4家农商行)作为测试样本,以2021年数据为基础,主要考虑公司、零售、部分同业和表外风险暴露等信用风险因素对风险加权资产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未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变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贴现、股权投资、非银同业、国内信用证以及信用卡授信额度等风险敞口因数据不可得未纳入本次测试范围;此外,样本银行业务结构相对稳定且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因此我们预计在《资本新规》落地时,该测算显示的资本变化方向届时不会有重大调整。

我们对主要资产的比重及风险权重变化进行了假设,列示如下:

1)    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分布在10%-15%不等,风险权重下调15个百分点;

2)    考虑到存在利润规模的限制,投资级对公贷款占比假设在10%-25%之间,风险权重下调25个百分点;

3)    考虑到现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以及房地产商信用质量不佳的现状,我们将70%的房地产开发贷认定为不符合审慎标准,风险权重上调50个百分点;

4)    根据目前常见的个人购房首付比例要求,LTV通常低于8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适用40%或45%的风险权重,考虑到我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中首套房按揭占比较高,且《资本新规》中的审慎标准明确要求为风险暴露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必须全部完工,导致期房按揭贷款初期无法满足审慎标准而对应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个人按照75%),故我们在此假设个人按揭贷款风险权重下调7个百分点。

5)    信用卡贷款中70%符合合格交易者条件,风险权重下调30个百分点;

6)    企业债中假设40%-60%符合投资级标准,风险权重下调25个百分点;

7)    依据我国目前全国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将银行投资的地方政府债中按照40%认定为一般债,风险权重下调10个百分点。

从测试结果来看,37家样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保持稳定,算数平均值上升0.23个百分点,风险加权资产下降约2.8%,绝大多数银行资本水平略有提升,请参见附录2。其中,投资级对公贷款、合格交易者项下信用卡贷款以及个人按揭贷款对资本节约起到了主导作用,对风险加权资产下降的贡献度分别达到219%、115%和103%;中小企业贷款、地方政府债和投资级企业债的贡献度整体在70%左右的水平,但房地产开发贷及金融债等长期同业资产抵消了大部分上述资产形成的资本节约效应,使得样本整体资本水平相对平稳。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观察到《资本新规》对个别房地产贷款敞口相对较大的上市银行资本水平产生负面影响。

惠誉博华认为,《资本新规》的正式实施对于样本银行的资本水平影响相对有限,但考虑到样本主要为优质上市商业银行,对于房地产贷款的依赖程度相对可控。我们预计若将更多中小银行纳入样本,部分对于房地产贷款依赖程度较高,以及金融和同业业务占比高的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或在《资本新规》下有所削弱。

附录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及《新巴Ⅲ》主要修订内容对比

附录2:《资本新规》下37家上市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变化测算

 

1 投资级公司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仍具备充足偿债能力的公司。应同时满足1)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商业银行对其债权风险分类均为正常。2)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3000万元等条件。

2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慎标准之一:未发生逾期或展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30 %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 含以上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 、比例 、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在资本计量中综合考虑项目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 。 2)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本金偿还比例超过 50% 。商业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和资金监控及时掌握项目销售进度和资金回笼情况督促债务人按期偿还 。

3 合格交易者: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全额偿还应付款项。

4 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满足以下条件: 1 )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2 )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 0.5%。

5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2月发布的《对银行基金股权投资的资本要求》规定了上述三种权重认定方法,《新巴Ⅲ》要求继续按照该专门规则执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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